跳樓自殺女生:重慶涪陵一男子捅殺女子后跳樓自殺身亡,警方:系感情糾葛
導語
電影《胭脂扣》中上演過男女相約自殺,男子反悔的情節。但在現實生活中出現類似的故事,反悔一方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?

今天的“每日一案”就來和大家一起聊聊這個話題!

與戀人相約自殺,對方自殺身亡,自己反悔,算是故意殺人嗎?

案情簡介
男子李某和女子趙相戀但遭到雙方父母的反對,于是,兩人決定相約自殺殉情。李某從家中找到農藥,倒在兩個杯子里,準備一起喝下。趙某性情剛烈,拿到農藥,立即飲下,然后痛苦的死去。李某看到某臨死前痛苦的模樣,非常害怕,就沒喝。李某立即叫救護車送趙某去醫院,但由于服用藥量過重,趙某因搶救無效死亡。李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?
以案釋法
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。
所謂相約自殺,是指兩人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。在自殺的過程中,沒有強制或者誘騙的因素,不具備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,因此,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。
此外,李某在看到趙某服食農藥后,立即采取了積極的救助措施,履行了對趙某的救助義務,因此,不構成犯罪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,因而構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
故意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,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,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,是過失犯罪。
過失犯罪,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。
律師提示
現實生活中,相約自殺,并不少見,曾經看到過有人在網絡上宣稱自己沒有自殺勇氣,要找人相約自殺。
相約自殺存在比較復雜的刑事法律關系,情況多樣,要分別不同情況來處理:
(一)雙方都死亡,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。
(二)一方應另一方要求,將另一方殺死后,放棄自殺念頭或者自殺未遂。
法律并不允許幫人“解脫”,因此即使是好心幫忙的人,只要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,就構成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犯罪。本質上是受托殺人,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。
(三)明知對方想自殺,而提供毒藥、刀具,但沒有直接實施殺人(請注意有爭議的“安樂死”的非常嚴格的操作流程,另外我國目前不承認“安樂死”)。
這種幫助者是刑法意義上的幫助犯,應屬于故意殺人犯罪的從犯。如遞給毒藥等行為,另一方也因此死亡,而提供條件的沒有死亡,實際上是幫助死亡,應該按照故意殺人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(四)如果兩人約定一起各自實施自殺行為,一方中途放棄或自殺未遂后,尚有阻止、挽救對方的能力,卻見死不救,這位存活者就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。 如本案則屬該情況。
因相約自殺構成的不作為殺人,須具備三個特殊條件:第一,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,如事前都有自殺的決心和約定等;第二,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,如未死者已昏迷就無此義務;第三,不履行義務,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。當然,如果已實施自殺行為的人當即死亡,或即使救治也無法防止死亡結果發生的,存活一方不構成犯罪。
(五)他人沒有想死的念頭,有人通過引誘、教唆、激將法等達到讓對方死亡的目的,引誘教唆者不管是否親自動手,都構成故意殺人。但是死者生前沒有自殺的想法,與自己死前有了自殺想法,引誘教唆只是刺激、慫恿、加速了其自殺,這兩者在量刑上應有區別。
(六)一方誘騙另一方相約共同自殺,而行為人根本沒有自殺意圖,對誘騙一方以故意殺人罪處罰。
來源:京銳律師宣講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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